湖南智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繖南智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514号
原告:湖南智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沿河路二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水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榕,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金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39号7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晋,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智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智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智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8元,减半收取2879元,由原告湖南智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舒智玲
人民陪审员  梅满意
人民陪审员  黄振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资阳春
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