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17)鲁0685执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淑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5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9287元、执行费194元、案件受理费282元,剩余的部分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执行款19287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淑欣。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淑欣与被执行人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