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2440号

原告: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职工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6782.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日6时58分,原告雇佣的职工刘某某在道路养护的工作过程中发生车祸,被案外人隋某某驾驶鲁YXXXX号摩托车撞伤。刘某某伤后,隋某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仍有66782.47元未赔偿。后刘xx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以事故认定书上无责任划分为由,拒绝理赔。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由于赔偿责任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其雇员刘瑞芳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本案应定性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物的范畴,因而本案无法依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原告山东高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祖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秦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