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828号
申请人:蒋坤林,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林宇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硕,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368号中盈广场C座2003-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9468P。
申请人蒋坤林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蒋坤林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承保额为2000万元的保单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饶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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