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知民初2205号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森林之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蒂莫﹒约翰﹒凯纳南(TimoJuhapekkaKeinan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368号中盈广场C座2003-2007。
法定代表人:曾勇。
被告: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诉被告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申请将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
审判员 潘 威
审判员 孙一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江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