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

欧特克公司与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知民初2204号
原告:欧特克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
法定代表人:凯文·拉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曾勇。
被告: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曾勇。
原告欧特克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
审判员  谢 晋
审判员  叶子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皮艳红
书记员李峻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