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房民催字第00360号
申请人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支票号码为27130059,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西潞园支行,银行账号为0200026509200021945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 茹
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
代理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