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房民催字第00360

申请人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12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支票号码为27130059,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西潞园支行,银行账号为0200026509200021945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 茹

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

代理审判员  郭 倬

 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