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633号
原告: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监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