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2341号
上诉人路波因与上诉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8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支持路波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赛瑞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路波提交的电子邮件和U盘中的出勤统计表都应当认定为原件,一审法院认定错误。除了路波提交的2007年2月至8月、12月,2008年9月、12 月,2009年5月、9月的出勤统计表,路波提交的监理项目考勤员给赛瑞斯公司上报考勤发送电子邮件中的出勤统计表,包括2008年11月至2011年1月,2012年10月,2013年4月、10月,2014年4月、6月;存储于U盘中的出勤统计表,包括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2011年12月至2014年7月,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均应当认为是原件。赛瑞斯公司事业一部QQ通知群,用于发布赛瑞斯公司每月加班及考勤填报要求等内容(考勤填报要求与电子考勤表填报规定一致),其中明确记录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本月满勤天数,休息日加班天数,节日天数,不得打乱考勤顺序等”要求,该记录与路波提交的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出勤统计表一致,至少可以确定该期间出勤统计表的真实性。二、一审法院以出勤统计表部分仅有路波作为总监、部门负责人签字为由,对路波的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错误。赛瑞斯公司《考勤制度补充规定》(赛咨运[2007]第142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附件,其中考勤职责规定: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本项目部员工出勤统计表签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考勤信息完整、准确。赛瑞斯公司《考勤管理规定》(HR-0001-4572-0902)中有关于考勤管理职责部分规定,运营管理部按填报的考勤表作为员工出勤统计的唯一标准,由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认本部门/项目部出勤统计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考勤信息的完整性。依据上述规定,出勤统计表只需项目负责人签认,并未规定由其他人员签字,路波经赛瑞斯公司授权并按考勤职责签批的考勤表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加班的有效证据。且赛瑞斯公司并未提交路波任职期间的考勤制度,一审法院认定无赛瑞斯公司其他人员签字的考勤不能作为加班证据没有任何依据。三、一审法院以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出勤统计表不存在加班情况的记载为由对路波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存在错误。自2009年2月起,赛瑞斯公司为了规避支付加班费的风险,将所有员工的出勤统计表上“加班”以“值班”代替,但路波的工作内容无任何变化,从未从事过监理工作之外的值班工作。事业一部QQ 群中明确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员工每个月都作出了相应的加班要求,与对应期间的出勤统计表中的“值班天数”相同,只是叫法不同。路波申请的两位证人出庭证实了加班事实及出勤统计表中的“值班”就是加班,从事的工作就是监理工作。且赛瑞斯公司未对“值班”予以解释,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路波的值班内容与正常监理工作有何不同。四、一审法院以建筑行业需常驻工地的特殊工作性质为由对路波的加班费不予支持错误。劳动合同中约定,赛瑞斯公司安排路波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日为周六、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时支付加班费。赛瑞斯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充分考虑行业及自身特点,一审法院将建筑行业需常驻工地的特殊工作性质作为不予支持加班费的理由没有任何依据。五、路波一审中已经提交了举证能力之内的全部加班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赛瑞斯公司在另案提交的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表中明确记载了路波在该期间每月大夜班加班次数及节日加班天数,可以证明路波提交的唐山考勤表中节日值班为节日加班,夜餐次数为延时加班次数。路波一审提交的电子考勤表(2012年10月、2014年4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中,点击“休息日加班天数”显示以本月实际出勤天数和加班天数为准,满勤天数见综合管理部每月通知;点击“夜餐次数”显示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上报,原则上不超过10个;点击“法定节假日值班”显示按实际发生情况,以节日出勤统计表为准,如实填写上报,如有加班时,附节假日值班表。该电子考勤表也可证明赛瑞斯公司安排路波休息日、节日、延时加班的事实在电子考勤填报中确认。赛监综字[2006]31号关于印发《考勤制度》的通知中,考勤制度的工作时间和各种假期第5项规定,国家规定的工时以外进行的工作为加班,公司规定每周加班不超过一天;《考勤制度》附件出勤统计表下备注,加班天数为每周加班一天的天数,如加班超过一天,需附公司批准的申请报告。路波一审中提交的监理工程合同中对监理人员数量进行了明确约定,赛瑞斯公司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该约定,采取减少人员数量,高职低配等手段变相强制员工加班。且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赛瑞斯公司掌握路波加班的证据,但拒不出示,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六、赛瑞斯公司在一审认可路波每周多上一天班,但未举证是值班而不是加班,路波已经证明多上的一天是加班。七、一审法院对路波的年休假天数及2008年至2016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存在错误。路波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累计工作年限在2008年已满20年,应享受15天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且赛瑞斯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效。八、一审法院认定路波主张的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错误。已生效判决书所支持的仅是2017年、2018年各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路波主张的是2017年、2018年各15天与已经支持的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已经生效判决书所支持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仅是200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这段期间,未处理2004年2月至2008年8月7日这段期间。路波在本案中的主张不包含在已生效判决书之内,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应予以处理。
赛瑞斯公司辩称,不同意路波的上诉请求。
赛瑞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路波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路波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2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期间,路波与中冶二十二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赛瑞斯公司仅为劳务关系。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路波没有上班,一审法院判决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在(2019)京02民终14535号民事判决中解决,此次诉讼属于一案两诉。
路波辩称,赛瑞斯公司在仲裁裁决后未起诉,应视为同意该裁决,在一审判决后其公司提出上诉,不应获得支持;生效判决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赛瑞斯公司的上诉请求。
路波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04年2月8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0 498.80元;2.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04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62 988.79元;3.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04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293 371.51元;4.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08年度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53
519.92元;5.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71 161.34元;6.诉讼费由赛瑞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路波曾就要求确认200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与赛瑞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赛瑞斯公司支付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00 670元、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25 027.08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 12 513.54元、2017年和2018年未休年休假(10天)补偿11 506.7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 784.34元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京0102民初21178号判决,判决:一、确认路波与赛瑞斯公司在200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13 499.83元;三、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 923.37元;四、驳回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赛瑞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路波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京02民终1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117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11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11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 14 983.83元;四、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 731.66元;五、驳回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并执行。
2019年11月28日,路波再次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确认2004年2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与赛瑞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赛瑞斯公司支付2004年2月8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0 498.8元;三、赛瑞斯公司支付2004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562
988.79元;四、赛瑞斯公司支付2004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293 371.51元;五、赛瑞斯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9年3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153 519.92元;六、赛瑞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71 161.34元。该委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603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自2004年2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55.65元;三、驳回路波其他仲裁请求。路波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诉讼中,路波为证实双方劳动关系自2004年2月建立,就此出示了签订日期为2010年8月8日的劳动合同、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建设工程委托设备监造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及完税证明。赛瑞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路波为证实其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时加班的情形,提交U盘存储的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出勤统计表及截屏信息打印件、电子邮箱中2008 年11月至2011年1 月出勤统计表电子邮件及附件的打印件、2008 年9 月及12月签字版出勤统计表原件、2011年9月出勤统计表照片打印件、U 盘存储2011年12月至2014 年7 月的出勤统计表打印件及截屏信息、2014 年9 月出勤统计表签字版、U盘存储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的出勤统计表打印件及截屏信息、2016 年10月出勤统计表签字版照片、U 盘存2016年11 月至2018 年12月的出勤统计表打印件及截屏信息、2016年11月至2018 年12 月的出勤统计表复印件、2018 年1
月至2019年2 月考勤要求的QQ 群聊天记录打印件、路波与吴丹、李运生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开庭笔录、谈话笔录等。赛瑞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路波提交的部分考勤表为电子版没有任何签字确认,纸质版复印件没有签批人确认签字。路波另出示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2007年12月出勤统计表原件,2009年5月、2009年9月出勤统计表原件,陈天衡制作的2017年5月出勤统计表打印件。赛瑞斯公司认为没有签批人签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路波出示考勤员电子邮箱中2012年10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6月出勤统计表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赛瑞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路波称赛瑞斯公司的考勤表系代理人陈天衡制作,其应对考勤表予以认可,路波就此出示2012年10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考勤电子版标准截屏信息、考勤电子版2014.4、事业1部2017年4月考勤顺序的作者信息截屏。赛瑞斯公司称该证据仅证实陈天衡制作过考勤表,具体加班规定应以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为准。路波为主张加班费还出示了沧州中铁公司二期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报价书及截屏信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截屏信息等工程资料,公司考勤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赛瑞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路波另申请证人张某、毛某和出庭作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赛瑞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路波另出示结业证及单位证明,结业证显示学员路波现年23岁系二十二治宣传处干部于一九八四年十月至一九八五年七月在本院经济理论经济管理进修班学习,考试通过(所学课程相当大学本科)准予结业。结业证加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印章,落款日期为一九八五年七月。单位证明载明,我单位职工路波于1983年8月1日参加工作,系我单位停薪留职员工。证明加盖中国二十二冶后方管理中心,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路波据此主张其1983年参加工作,在2008年工龄已满20年, 2008 年度至2016年度存在每年15
天未休年休假的情形,2017年度至2018 年度按照每年剩余10天计算,依照(2019)京0102民初21178号案件已判决的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差额,2019 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 日存在3 天未休年休假,而非仲裁裁决认定的2天。路波另称其在赛瑞斯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为15年零一个月,故依照(2019)京0102民初21178号案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关于路波与赛瑞斯公司在2004年2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节,路波出示的劳动合同记载其在赛瑞斯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04年2月,赛瑞斯公司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路波提交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建设工程委托设备监造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及完税证明,法院可以确认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赛瑞斯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法院对赛瑞斯公司就此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路波要求支付2004年2月8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0 498.80元、2004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62 988.79元、2004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293 371.51元的诉讼请求,赛瑞斯公司不认可路波在上述期间存在加班情况,路波就此提交的出勤统计表除2008年9月、12月,2007年2月至8月、2007年12月、2009年5月、2009年9月为原件外,其余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且出勤统计表部分仅有路波作为总监、部门负责人签字,均无公司人员确认签字。另路波提交的2016年11月至2018 年12 月期间的出勤统计表复印件记载了对出勤天数和值班天数的统计,亦不存在加班情况的记载,故即使依路波主张赛瑞斯公司应出示与其提交的复印件一致的2017年、2018年考勤记录原件,亦无法对路波主张的此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予以认定,故法院依据上述证据结合路波从事建筑行业需常驻工地的特殊工作性质,认定路波就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对路波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路波要求支付2008年度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153 519.92元的诉讼请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路波就此提交的结业证及单位证明仅能证明其参加工作时间,无法证实其累计工作年限,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路波主张的工作年限不予采信。法院依据仲裁裁决确认的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自2004年2月8日起算,路波在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每年应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自2013年2月8日期每年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关于路波主张的2008年至2016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因路波于2019年11月28日申请仲裁,故路波要求支付2008年度至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路波主张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据此,路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应为2天,路波主张3天缺乏依据,法院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路波此期间的工资标准依法核算,赛瑞斯公司认可仲裁裁决金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路波主张的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因路波此前曾就上述请求提起劳动仲裁,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并已执行,现路波再次就同一事项提起仲裁并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路波自2004年2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与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付路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55.65元;三、驳回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路波提交如下证据:
1.路波与乔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记录中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会议纪要,证明赛瑞斯公司在2017年曾因监理人员配备不足被路波所在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整改;赛瑞斯公司在项目现场配备监理人员不足长期存在,导致路波加班是必然存在的事实。赛瑞斯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并称如有必要乔磊可以出证明,会议纪要没有相应人员签字和项目部公章。
2.路波2007年、2008年、2009年工资计算表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证明根据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的工资数额,可以推断出路波确实存在加班。赛瑞斯公司认可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不认可计算表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3.姚振平2012年、2013年、2014年工资计算表及对应的银行流水,毛某和2017年、2018年工资计算表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证明根据赛瑞斯公司支付二人的工资数额,可以推断出二人确实存在加班,路波作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的管理者也同样存在加班。赛瑞斯公司认可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不认可计算表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4.路波养老账户查询、参保缴费凭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并处理表、退休证,证明路波1993年8月参加工作,在2008年累计工作已满20年,每年应享受15天年休假。赛瑞斯公司认可参保缴费凭证和退休证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5.仲裁笔录,证明赛瑞斯公司未提出时效抗辩。赛瑞斯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生效判决已确认路波与赛瑞斯公司于200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路波在本案中主张双方于2004年2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赛瑞斯公司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现赛瑞斯公司主张双方于上述期间系劳务关系,经查,路波与赛瑞斯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载,路波在该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04年2月,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主张,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2004年2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04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路波主张其于上述期间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路波于一审期间提交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工资表及出勤统计表,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上述工资表虽显示其工资构成中包括大夜班和节日加班项目,但是其上记载数额与其提交的《赛瑞斯国际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中夜餐补贴和节日津贴的数额可以对应,该管理办法亦载明系现场值夜班和法定节日值班,而非加班;上述出勤统计表亦显示为值班,未显示加班。路波系于2019年11月28日提起本案仲裁,故其2016年12月前工资支付情况已超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的二年备查期间。现赛瑞斯公司不认可路波存在加班事实,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驳回路波关于加班工资的诉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08年度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鉴于路波2008年至2016年工资支付情况已超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的二年备查期间,路波未能针对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情况进行充分举证,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2008年度至2016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并无不妥。路波关于2017年度和 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已经前案仲裁及一审、二审法院实体处理,其再次要求赛瑞斯公司支付其2017年度和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正确。路波另要求赛瑞斯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上述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55.65元,赛瑞斯公司并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结果,遂一审法院判决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综合考虑路波于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放假冬休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经本院核算,一审法院判决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55.65元不低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路波曾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申请劳动仲裁,该案仲裁及一审、二审法院已实体处理,该判决也已生效。现路波再次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确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未予处理正确,本院亦无法处理。
综上所述,路波、赛瑞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补充查明:(2019)京02民终1453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19年1月3日,赛瑞斯公司向路波发出通知……安排路波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8日期间放假冬休。……路波主张其冬休后一直未上班,理由是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赛瑞斯公司一直未告知其岗位。……2019年4月1日赛瑞斯公司向路波发出解聘通知,……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路波与赛瑞斯公司签有2008年8月8日至2010年8月7日期间的劳务协议,虽名为劳务协议,但此期间路波的工作模式及赛瑞斯公司对路波的管理模式与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并无变化,且赛瑞斯公司在上述期间为路波缴纳了工伤保险,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期间双方建立的为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路波于一审期间提交的《赛瑞斯国际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载明:“3.2薪酬结构
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奖金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录。……附录C岗位补贴 1.8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岗位补贴中辅助薪金包含:夜餐补助、节日津贴、冬休和兼职费。1.8.1夜餐补贴: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晚22:00以后现场值夜班(持续时间需超过4小时),按15元/次支付。1.8.2节日津贴:由于工作需要,国家法定节日值班,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以80元/天标准支付。”路波提交的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工资表显示路波的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补助、证书费、大夜班、节日加班等项目。
赛瑞斯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交的2019年版《赛瑞斯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载明:“3.2薪酬结构 员工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各项补贴、绩效奖金五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录。……附录C岗位补贴 1.7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岗位补贴中辅助薪金包含:夜餐补助、节日津贴、冬休和兼职费。1.7.1夜餐补助: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晚22:00以后现场值夜班(持续时间需超过4小时),按15元/次支付。1.7.2节日津贴:由于工作需要,国家法定节日值班,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以80元/天标准支付。”路波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其2019年已被辞退。
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路波、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管元梓
审 判 员 张春燕
审 判 员 史 伟
法 官 助 理 董和平
书 记 员 王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