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民初2350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武 彦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图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