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民初946号 原告:***,女,1960年2月12日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图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录;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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