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终字第7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明,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明、***与被上诉人**、***、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明、***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XX、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敏
审判员***
审判员*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