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其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589号
原告: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新2号1幢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其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
法定代表人:胡皓,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其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48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