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3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65877Y。
法定代表人:陈莉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瑾,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7300395。
法定代表人:徐岳忠,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20元,本案执行费14244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签收执行文书后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和银行存款金额较少,部分账户已经冻结,其中已经扣划31248.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牌号为苏D168**、苏D1PC**、苏D9VZ**、苏D018**因车主信息不符,未能查封,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再申请查封财产查控系统查询所得的被执行人的名下登记的其他车辆。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1幢322室、1幢216室、4幢218室的不动产已经被查封,但系轮候查封(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401室的不动产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故未能查封。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不动产。

现场调查

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生产经营,去向不明。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19年8月8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人员、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人员及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人员及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人员下落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冒巧燕
审判员  仇宏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 超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1幢322室、1幢216室、4幢218室的不动产(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