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同雄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华山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俨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大同雄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1***8号2幢6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于友顺,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同雄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925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7244元,本案执行费3724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可供执行余额较少,本院冻结了部分账户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公开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2018年8月23日,尚未有财产举报反馈现场查勘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其他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苏同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上述股权系非上市流通股份,暂无法处置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彪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苏同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0年8月1日。
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5月9日。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