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民初781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通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通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通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