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民初42号
原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永鑫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银河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占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永鑫公司网上申请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立案后立案部门向原告河南永鑫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河南永鑫公司于7日内预交381115元诉讼费,并将民事起诉状、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河南永鑫公司身份材料等案件材料移送审判部门。审判部门收案后查明原告河南永鑫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经与立案部门、原告河南永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沟通,审判部门于2021年6月18日再次向原告河南永鑫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河南永鑫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81115元。2021年6月19日原告河南永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看了上述送达内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河南永鑫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高洪光 审判员  李彦敏 审判员  马艳芳
书记员  吴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