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5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生效的(2022)晋05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汇票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331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扣划236518.50元(包含申请执行费3397元),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晋0525执172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