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3268号 原告(反诉被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营乡尧***(原白营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工横二路中段(城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金生活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