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5执234号 本案由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生效的(2022)晋0525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三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23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扣划2398元,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执23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