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2民初5294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田庄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徐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