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执保68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健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执保68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