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02民初2312号-1
申请人:***,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胡宾。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中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葛洪涛
书 记 员 孙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