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财保260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田庄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力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鲁D×××××号车。
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照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