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兴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8民初335号
原告: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粮创智厂区**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8633K。
法定代表人:杨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倚云路**中兴通讯研发中心教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811366。
法定代表人:陈若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清,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佳智慧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兴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佳智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被告中兴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立、刘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佳智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洁开荒服务费人民币(下同)225,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015元(自2017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实际支付至付清拖欠款项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的中兴大梅沙国际研发中心北区(宿舍楼、别墅楼)提供了保洁开荒服务。2017年7月26日,被告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并于2017年8月实际使用该项目所涉及的房屋。但在原告向被告催要保洁开荒服务费用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并没有及时履行其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兴物业公司答辩称:一、原告对中兴大梅沙国际研发中心北区(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北区)保洁开荒交付成果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原告系被告研发中心**及日常清洁服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其最终中标并与被告签订《中兴国际研发培训中心北区(员工宿舍区)保洁开荒及日常清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北区宿舍开荒及清洁服务合同)。该合同由主合同内容和附件组成,其中附件二为《研发中心北区保洁开荒服务标准》。该标准包含各区域开荒内容、检验标准、考核细则以及验收确认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经被告通知开荒。2017年7月26日,被告对原告交付的开荒成果组织了验收并出具《关于北区开荒验收报告汇总(7月26日)》(以下简称验收报告),结合《研发中心北区保洁开荒服务标准》关于验收确认的约定,原告交付的开荒成果验收结论为不合格。该验收结论直接影响开荒服务费计算与支付,按照《研发中心北区保洁开荒服务标准》约定,“考核以甲方的《开荒清洁检查标准》及《开荒清洁验收报告》为依据”,被告有权扣除20%的整体清洁开荒服务费,且被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负责任何赔偿费用。被告也将验收报告反馈给原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原告有意隐瞒验收不合格的事实,以造成法官的误导,以形成有利于其的裁判。二、原告未依验收报告进行作业整改。按该验收报告要求,原告的整改周期约为2-3周。但原告时至今日仍未履行整改义务,导致被告项目长期处于荒废状态,严重影响被告员工及相关工作开展。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和整改作业图”与案件无关联性,其真实性、合法性也不能确认,不能证明原告依约进行了开荒整改。原告作为专业的保洁公司,其保洁作业应该有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秩序。在无开荒整改计划、工作记录、开荒结算、整改验收等必要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足以证实原告进行了开荒作业整改。另外,为消除原告开荒遗留的不良状态,避免被告损失广大,及时利用物业,被告于2018年3月25日又与深圳市美绿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绿源公司)签订了《中兴国际研发培训中心北区别墅开荒清洁合同》,开荒费用总额为82,095元。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综上,在原告开荒成果验收不合格且被告又作了额外补救性开荒支出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依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按原告诉讼请求支付保洁开荒费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及合同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份,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北区宿舍开荒及清洁服务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1.开荒项目范围北区宿舍46,000平方米,包干总价253,000元;2.保洁服务范围北区宿舍,报价475,200元/年。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荒保洁费用以实际开荒建筑面积据实结算,乙方在做完甲方指定区域的开荒工作后,双方及时办理开荒结算后,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将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附件二列明了保洁开荒服务标准,在该标准考核细则第2款中规定“考核以甲方的《开荒清洁检查标准》及《开荒清洁验收报告》为依据,乙方扣分累计10分则扣除5%的整体清洁开荒服务费;评分累计扣满15分者,则扣除20%的整体清洁开荒服务费;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负责任何赔偿费用”。2016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保洁开荒通知,并明确北区宿舍开荒及清洁服务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2017年6月2日,原告就北区(宿舍楼、别墅区)保洁开荒向被告报价为225,357元。2017年7月26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开荒情况进行验收,各部门给出的评分均低于80分,并建议清洁公司对提出的问题进行重做,整改周期为2-3周,具体复验时间另行通知,复验人员不变。之后并未进行复验,但原告一直按北区宿舍开荒及清洁服务合同约定的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直至合同期满。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整改完后将整改情况通知被告相关主管人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书面要求被告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对其主张的原告未整改追究原告的责任。
2018年8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保洁开荒费用225,357元。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其为本案起诉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中兴国际研发培训中心北区别墅开荒清洁合同》显示,2018年3月25日被告与美绿源公司签订该合同,开荒费用总额为82,09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通知、报价单、验收表、微信记录、律师函、快递及查询单、代理合同和发票,被告提交的合同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对于双方之间成立保洁开荒的服务合同,原告已经实施了第一次开荒作业,第一次开荒验收不合格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应支付原告开荒服务费的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未积极要求被告组织第二次验收,被告也未追究其主张的原告未整改的责任及组织验收,应当视为双方对于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结果的确认;其次,根据双方合同附件二中考核细则第二款的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扣除20%的整体清洁开荒服务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开荒服务费为180,285.6元(225,357元*80%)。被告主张其依据2018年3月25日的开荒合同支付给美绿源公司的开荒服务费应从中扣除,但该次开荒服务距离原告提供的涉案开荒服务已经超过半年,且在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后,被告并未依据合同解除双方的北区宿舍开荒及清洁服务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主张该款项抵扣,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无合同依据,且本案争议产生并非仅被告一方的过错,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之间形成保洁开荒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保洁开荒服务,虽然验收不合格,被告亦应按照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支付保洁开荒服务费,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洁开荒服务费180,285.6元及原告向被告明确提出支付请求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中兴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保洁开荒服务费180,285.6元及利息(利息以180,285.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2.79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929.59元,原告负担643.2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72.79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将应付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