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2018)湘1128民初620号原告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28民初620号 原告: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