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7财保5号
申请人:小金县梦笔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小金县两河口镇两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小金县梦笔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小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现小金县林业和草原局《小金县2011年、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修复项目》的项目款494,936.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账号:3200175733605250233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股份公司句容支行银行中的资金494,936.00元。申请人小金县梦笔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其2019年04月16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财产保全保单函(保单号:021951322900041S00000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小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现小金县林业和草原局《小金县2011年、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修复项目》的项目款494,936.00元,期限为一年,至2020年4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3,520.00元,由申请人小金县梦笔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滕于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