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02执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柴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关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2502.7元,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8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所租赁的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中存放有大量的灯具,申请执行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批灯具作为执行物并要求被执行人**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腾退房屋,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已经拖欠的房屋租金346,984元,滞纳金346,984元,共计693,968元,**逾期未支付的,尚应支付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照788.6元/天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支付律师费22,000元,代垫诉讼费4,4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未受偿。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