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民终1242号
上诉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上诉人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局)、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作为本案鉴定意见认定依据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分解与施工图工程数量对比表》附件: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计算表》及附件,在鉴定之前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其补充质证的时间也在最终鉴定报告作出之后,属程序严重违法。二、路桥公司提交的《工程司法补充鉴定申请书》,系要求对200-600章合同清单内已完工程全部进行重新组价鉴定,一审法院既未将该补充鉴定申请送达公路局和雅投公司并听取其意见,亦未就补充鉴定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函,且一审判决采信了重新组价后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三、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是对200-600章已完工程量(除已计量53432390元之外的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则就200-600章包含已计量工程在内的所有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存在超申请范围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2654元、上诉人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5624.5元、上诉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6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智崇 审判员  唐雨松 审判员  陈梦群
法官助理侯超 书记员余亚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