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435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春,四川权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246号第25层01-05号。
法定代表人:付雪,职务不详。
第三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克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