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8民初20号
原告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483元,减半收取159741.5元,由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屹
审 判 员 郑菲菲
审 判 员 伍子刚
法官助理 王德琼
书 记 员 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