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韵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潇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雅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雅安**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雅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朝辉
审 判 员 郎贵梅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帅
书 记 员 罗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