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519号
申请人: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薄惠玲、吴怡凡(实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职务不详。
申请人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70985.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3570985.96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5月6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70985.96元的财产(财产线索清单见附件)。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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