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仪电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执行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1597号
本院作出的(2020)京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京仪电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仪电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一百二十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仪电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均以一千一百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仪电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仪电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京仪电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金 星 审  判  员   魏志斌
书  记  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