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仕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0997号
原告:武汉仕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单元8层10、11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杰。
原告武汉仕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仕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仕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仕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代 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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