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薄惠玲、吴怡凡,(实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洋航,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519号民事裁定,依法对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70985.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570985.9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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