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7317号
原告:优联新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4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京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优联新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优联新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优联新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优联新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