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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峰与武汉市天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430号
原告:任峰,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陈泽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天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路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9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巫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逸萍,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路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红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峰与被告武汉市天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峰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施余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