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龙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8民初966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
被告:黑龙江龙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小区9号楼1(G)单元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9MX613Q。
法定代表人:程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代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谢某某,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70元由减半收取764.8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祝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