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4936号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湖北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中,被告湖北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反诉原告湖北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北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湖北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