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江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国测(苏州)***市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591号之三 原告:江苏江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测(苏州)***市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鲈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测(苏州)***市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江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2元,由原告江苏江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