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4081号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来通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1幢1004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江苏锦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学津路8号高科大厦B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来通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江苏锦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来通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来通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来通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59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来通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