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3955号
原告:**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P2JKD8B,住所地在**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井社区胡区组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叒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W0JP09D。住所地在**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小***12号2号楼3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叒轩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1W4NT0J,住所地在**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埝社区一楼102号。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市浦口区。
原告**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叒轩建设有限公司、**叒轩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4元减半收取4387元,由原告**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