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335号
申请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山,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门区街道中海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PCUYX5M。
法定代表人:张敏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共计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共计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贾彦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杨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