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687号
申请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门区街道中海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PCUYX5M。
法定代表人:张敏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分行海门支行5139××××0901_6000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万元,实际冻结194.76元。在工行江苏省**青年路支行营业部111××××057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万元,实际冻结49.45元。在中国银行如东支行营业部496××××08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万元,实际冻结20.1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江海中路支行3205××××5555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万元,实际冻结9735.47元。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叠石桥支行3206××××1049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万元,实际冻结170.09元。在江苏银行海门支行5032××××9307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万元,实际冻结118.94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68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