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274号
申请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门区街道中海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PCUYX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诉前调书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2023年3月22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500元。至此,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诉前调书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1723执274号执行案件所执行的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诉前调书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