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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昊越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1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昊越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电商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J99NC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PCUYX5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昊越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黔0122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9054.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昊越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昊越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9054.8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