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九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筑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九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3113号 原告:衡水筑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橡塑管业辅导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RHGG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景县,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武汉九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X1QC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筑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九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筑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筑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