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3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谐水湾小区9号楼一层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刘挺。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6149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152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暂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8年11月24日,本案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故本案将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志祥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华强